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民初86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代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某丙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某丙公司的起诉,系原告某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丙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