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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德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盐城大丰海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3103号 原告(反诉被告):侍某。 原告(反诉被告):仇某。 被告(反诉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盐城大丰某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侍某、仇某与被告(反诉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盐城大丰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本院认为,本院(2025)苏0904民初4620号案件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两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苏0904民初4620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