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3103号
原告(反诉被告):侍某。
原告(反诉被告):仇某。
被告(反诉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盐城大丰某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侍某、仇某与被告(反诉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盐城大丰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本院认为,本院(2025)苏0904民初4620号案件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两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苏0904民初4620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