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5162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刘朋社区汇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春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德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刘朋社区汇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春军,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德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德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85000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德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4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康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