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承德华磊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6710号
原告:承德华磊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甲山镇山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MA09B84K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香梅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1157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香梅路******信用代码:91330110552685271F。
法定代表人: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华磊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诉杭州天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华磊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华磊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华磊石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34元,减半收取3967元,由原告承德华磊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