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10811号
原告: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科园路7号2幢三楼3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诚彤,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香梅路16号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5元,保全费1690元,合计4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