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9687号
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苍南县蒋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何 倩
人民陪审员 应爱萍
人民陪审员 胡超金
书 记 员 朱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