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明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某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471号 原告:南通某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原告南通某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现原告南通某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某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