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3民初2563号 申请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旋路4888号新光复路市场N404号楼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黄河路1462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伊二公路西侧驿站家园1号楼1层8门。 负责人:***。 ***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8775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担保人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6877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