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3民初2558号
申请人:吉林省景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黄河路1462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黄河路1462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伊二公路西侧驿站家园1号楼1层8门。
负责人:***。
吉林省景宏工程有限公司与***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景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06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担保人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景宏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906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