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黄河路1462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