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县春雨新型环保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124民初47号 原告:全椒县某某新型环保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 经营者:***,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全椒县某某新型环保材料厂(以下简称某某材料厂)诉被告江苏某某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材料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二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材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3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99725元(以493200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某某材料厂经营水泥砖等材料。某某材料厂与某某二建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某某材料厂向某某二建公司供货水泥砖,用于全椒县某某一标段项目。2021年10月13日,某某材料厂向某某二建公司供货货款累计为1053200元,已付款400000元,下欠653200元未支付。对账后,某某二建公司又陆续支付160000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承担未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违约金共计99725元。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某某二建公司书面辩称,1.某某材料厂诉请未付货款493200元无异议;2.某某材料厂诉请其公司承担违约金,不予认可,其公司并非有意不支付货款,全椒某某一标段(1-8#楼、物业用房、社区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及A区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甲方2021年后未支付其公司工程款,其公司愿意分三批次支付欠付货款,于2025年3月31日支付货款100000元、5月31日前支付货款150000元,下剩货款于2025年7月31日前付清,如其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其公司愿意对未付款项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甲方某某二建公司(需方)与乙方某某材料厂(供方)先后就南京N0.新区某某地块项目、全椒某某一标段项目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就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供货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约定。其中涉及南京新区地块项目付款时间约定为乙方应于次月的3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个月1日至31(30)日之间所供应的商品送货单和月结单结算资料。账单确认后,乙方提供有效发票给甲方,第四个月后25日付第一个月已对账的70%,以此类推,余款30%在竣工验收后且提交合格的完整资料并6个月后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为某某二建公司迟延付款,应承担未付款金额日息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涉及全椒某某项目付款时间约定为:本合同按月支付货款,第三月末支付第一个月全部货款,第四月末支付第二个月全部货款,以此类推,供货结束后3个月内付清。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承担未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某某材料厂依约进行多次供货,某某二建公司对某某材料厂所供应的砖,双方也进行多次累计对账。2021年10月13日,双方形成累计对账单一份,该对账单记载供货截止日期2021年9月30日、对账货款1053200元、付款截止日期2021年2月10日、已付款400000元、总欠款653200元、发票截止日期2021年8月18日、已开票1026600元、待开票26600元。双方对账后,某某二建公司又支付160000元货款,某某二建公司认可截止目前共计欠付某某材料厂货款493200元。 以上事实有某某材料厂的当庭陈述及某某材料厂举证的《产品销售合同》《某某一标段水泥砖采购合同》,对账单、采购验收单、累计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某某材料厂与某某二建公司之间发生水泥砖买卖合同业务关系。某某材料厂已经履行供货义务,某某二建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于2021年10月13日对两处工地的货款形成最终结算,某某材料厂主张某某二建公司下欠货款493200元,某某二建公司也予以确认。故对某某材料厂要求某某二建公司支付下欠货款4932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某某材料厂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某某二建公司辩称因全椒某某甲方于2021年未支付其工程款,故其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某二建公司逾期付款确实给某某材料厂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对某某材料厂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自最后一次供货结束后三个月即2022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标准问题,因双方对账时对已付款未作具体区分,而两份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标准不同,故本院酌定某某二建公司对下欠货款49320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某某二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某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椒县某某新型环保材料厂货款493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以4932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全椒县某某新型环保材料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9元,由被告江苏某某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全椒县某某新型环保材料厂已预交9729元,本院退回9729元。被告江苏某某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729元,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件一: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二: 开户银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开户名称:全椒县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615699 注:诉讼费缴纳时应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和“案号”,在交款人注明交款人“姓名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