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民终2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通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男,1989年5月7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男,1965年4月9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男,1989年6月2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男,1987年10月7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7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9月25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男,1970年1月4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八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上诉人江苏通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因与被上诉人于某、庄某、顾某、葛某、***、***、***、瞿某、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3)苏0612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通州××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州××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通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6元,由江苏通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