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4执保312号
申请人:广东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工业路**内自编**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8N9T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div>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div>
申请人广东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8955.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8955.5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15元,由申请人广东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