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4执12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工业路2号内自编4号第八层8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广东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2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9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50000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46000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24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4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表示会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确认已于2021年3月28日收到被执行人汇款2万元。
二、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29715.78元,退付执行费1478元,退付余款28237.78元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关于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2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