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4民初2430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主要负责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8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经登陆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输入被告***身份证号,服务结果显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原告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关身份信息,故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起诉。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856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