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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0民终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9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