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财保468号
申请人: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产业园创业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88962952T。
法定代表人:吴超凡,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康玲,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942号远帆大厦B座5层501号房(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87134633X。
法定代表人:杜人海,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9804.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9804.79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曾 群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