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12号
申请人:重庆万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简某。
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申请人重庆万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作出(2021)渝0108执保1886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现现该案调解结案,申请人重庆万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万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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