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鑫洪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983民初4699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赣0983民初46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申请人江西省鑫洪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斌
书记员  涂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