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4462号
原告:蒙城县*****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2MA2NAY420K。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郭店街。
经营者:**,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佐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魏武大道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0QKG6J(1-1)。
法定代表人:王传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蒙城县*****商店与安徽佐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蒙城县*****商店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蒙城县*****商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蒙城县*****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蒙城县*****商店负担。
审判员 胡连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