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63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2025年6月12日,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及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