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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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63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2025年6月12日,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及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