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2218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凌源市北炉乡三合庄村筛子沟组**。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江苏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谦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4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3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