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执10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4432977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金华明。
被执行人: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4338138C,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申请执行人江苏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闽0582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苏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2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9382.65元,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3、冻结被执行人往来明细较为频繁的银行账户。
4、因查无被执行人行踪,本院依法制作拘留手续,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29382.65元,尚未执行到位170617.3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上述事实,有(2017)闽0582执10365号执行通知书、(2017)闽0582执10365号限制消费令、(2017)闽0582执10365号失信决定书、(2017)闽0582执10365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附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款项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苏荣喻
执行员  施东辉
执行员  李汝乔

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星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