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1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湖北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六生,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达利时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凤岐路**综合楼**及**东北侧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达利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村岐岭工业区凤岐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邱运文。
上诉人***中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达利时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达利时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7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21年1月7日签收原审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年1月23日邮寄上诉状,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期限。上诉人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不成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