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9640号
原告:广州易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二横路5号9-401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406G8X。
法定代表人:陈俊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南区11楼A、B、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956359。
法定代表人:刘俊宏。
被告:郑州聚之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升龙广场3号楼b座1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GD1F94。
法定代表人:田攀。
原告广州易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聚之荣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易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易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易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8.53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广州易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丹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嘉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