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11676号
原告:深圳市天视印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2号汽车大厦A区8层808、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1653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4栋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999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天视印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视印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