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205民初1785号 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作出(2020)宁0205民初17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物安装款185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除锈劳务费4万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46.25万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在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8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日为11.1万元,2020年8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截至起诉之日利息约11.1万元。以上总计2463500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质保金利息2312.5元即自2020年8月26日至起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止,2020年9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HBYT-20150918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以925万元的价款向原告12吨/年氯化石蜡项目液体石蜡预处理装置5台塔器及塔内件、19台热换器、8台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20%的预付款,合同签订3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进度款;合同设备制造完成,发货前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25%的交货款,合同设备货到现场,安装完成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20%的安装款,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全部付清,同时合同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19年8月安装完成,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8月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20%的安装款,即185万元,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又委托原告帮忙处理塔体除锈,产生劳务费用4万元亦未支付,鉴于原告售出的货品安装调试合格且运行至今无问题,余款5%即462500元亦应一并支付,故诉至法院。 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编号为HBYT-20150918号《买卖合同》一份、出库单复印件16张、银行流水3张、票据交易流水信息打印件10张、聊天记录打印件5张、催款函1份、快递查询单打印件1张、产品含量报告照片打印件2份、增值税发票1张,催款函系单方出具,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来源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 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9月18日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12吨/年氯化石蜡项目液体石蜡预处理装置5台塔器及塔内件、19台热换器、8台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等,交货地点为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100天,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双方在交货地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合同签订后7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20%预付款,合同签订3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30%进度款,合同设备制造完成发货前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25%的交货款,合同设备货到现场安装完成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20%安装款,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全部付清。质保期为开车运行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先到为准)。涉案设备配件于2019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陆续到达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于2019年10月9日点火试运行。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设备款。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万元除锈劳务费增值税票。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交付了设备,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现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合同设备货到现场安装完成后合同总额20%安装款1850000元、除锈劳务费40000元未支付,因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质保金46.25万元,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全部付清,质保期为开车运行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先到为准),本院自2019年10月9日设备试运行起算12月为2020年10月9日,货到现场2019年7月28日起计算18月为2021年1月28日,以先到时间为准,即2020年10月9日质保期才满,故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现主张要求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62500元已经到了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间,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185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设备货到现场安装完成后支付,本院自2019年10月9日计算至2020年8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4.20%计算为63224.38元(1850000元×4.20%÷365天×297天)。对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质保金462500元资金占用利息,因质保期于2020年10月9日到期,故对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货物安装款1850000元; 二、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除锈劳务费40000元; 三、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62500元; 四、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185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63224.38元,2020年8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62500元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63元,由原告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1元,被告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监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