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5执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66808889B。 法定代表人:占某。 被执行人:日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6D7FX07。 法定代表人:柯某,日某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日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433616.38元、负担执行费26736元,合计2460352.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日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1月23日、2月18日、4月13日、7月12日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效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涉案标的巨大,目前该公司停产歇业,公司无人管理,本院将被执行人公司设备、厂房进行了整体查封。本案诉讼保全阶段已将被执行人名下2019-H000210号宗地轮候查封;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号别克汽车、×××号长城牌皮卡货车轮候查封,因上述车辆轮候查封且无法查找,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日某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冻结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应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433616.38元、负担执行费26736元,合计2460352.38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发现的财产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日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湖北云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