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汇信智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7888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99号丽阳天下7-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北京汇信智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2层东侧241。 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9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信智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