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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怀来县某某和信息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730民初1448号 原告: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怀来县某某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某某和信息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怀来县某某和信息化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签订款2480287元。2、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为切实提升怀来县数字经济发展,部署实施“数字怀来”战略,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成功中标被告发包的《“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并于2021年1月3日正式签订《“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原告积极配合完成现场勘查、需求调研、需求确认、平台开发、设备采购安装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根据上述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1、12.4、1.3的约定,上述项目合同总额为12401435元人民币,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20%的合同签订款,即2480287元。2021年3月16日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48028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204794.34元的税费,但被告迟迟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怀来县某某和信息化局辩称,“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招标,原告于2020年12月30号中标,中标金额12401435元。2021年1月30日我局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今向原经办人了解,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部分前期工作,但因原告的初步方案无法达到我方预期,在此情况下,双方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造成了该项目搁置。现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因项目搁置期间较长,现在实际情况与进行招标时的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告承建的项目现已无实际应用价值,继续履行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浪费,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由被告怀来县某某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招标,原告于2020年12月30号中标,中标金额12401435元。2021年1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240143.5元,2022年保证期限届满后由一被告退回。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配合被告完成现场勘查、需求调研、需求确认、平台开发、设备采购安装等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内容。根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1、12.4、1.3的约定,项目合同总额为12401435元人民币,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20%的合同签订款,即2480287元。2021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248028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因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工程搁滞至今。原告于2023年5月4日诉至本院,1、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签订款2480287元。2、判决继续履行《“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庭审过程中,因被告提出项目现已无实际应用价值,继续履行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浪费,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454367元(已实施费用),提请被告审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令、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调研汇报2021.03.31、会议纪要、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葡萄产业人才服务系统功能确认说明书、使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的《“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数字文旅一期实地公园实施情况报告》、原告与上海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一《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清单》、创意信息人员自行订票前往怀来县开展“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的差旅凭证、《创意信息携程差旅平台出差明细查看步骤》及2020年7月、8月、2021年3月、4月原告在携程商旅软件订票的《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旅消费账单》、2020年8月及2021年3月、4月原被告双方人员针对“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在四个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开工资料、需求调研、系统方案、系统截图、项目汇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部分履行。现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原告提供的数字葡萄一期、数字文旅一期、大数据平台一期建设内容实施成本清单,被告无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某某和信息化局于2021年1月3日签订的《“数字怀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怀来县某某和信息化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4543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1元,由被告怀来县某某和信息化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