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共享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陆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璐,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平武县共享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昊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武县共享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川0727民初64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平武县共享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52034101元、利息2341393.28元及违约金。2021年3月,平武县共享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向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因各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武县共享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川0727执222号一案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原野
书 记 员 赵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