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0469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玖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23号汉京大厦1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3号501室(部位:60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玖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同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玖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玖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玖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