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玖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0471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玖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23号汉京大厦18H。
法定代表人:范荣熹。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达、袁伟程,均系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3号501室(部位:6039)。
法定代表人:王志武。
原告深圳市玖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玖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玖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玖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3元、保全费2762元,由原告深圳市玖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小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