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略科技有限公司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同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4790号
上诉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蓝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被上诉人同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仰侠、许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盾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蓝盾公司向同略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99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同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中,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有三份合同,即《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技术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数字化加工合同)、《采购合同》(编号GBD201xxxx0548)及《采购合同书》(编号GBD201xxxxx339)。在《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技术服务合同书》中剩余未结尾款只有5%的质保金,即110000元。根据合同第六条支付方式及双方交易习惯,蓝盾公司付款前,同略公司需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蓝盾公司,蓝盾公司未收到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无须支付110000元给同略公司。在第一份《采购合同》中,合同总金额只有105000元,即使合同下履约义务已完成,蓝盾公司应付金额也只有105000元。对于超出合同之外的款项,同略公司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第二份《采购合同书》中,合同总金额只有194000元,即使合同下履约义务已完成,按此合同蓝盾公司应付金额也只有194000元。超出合同之外的款项同略公司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同略公司辩称,同略公司已依约完成项目一所有工作量且项目已最终验收合格,蓝盾公司无权以同略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款项。同时,双方已签订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对项目二、三未签订合同部分的应付款进行了确认,因此蓝盾公司应将已收取的最终用户款项在扣除3%的挂靠管理费后向同略公司支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同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蓝盾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690060元;2.蓝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基数、利息标准、起算日详见附表,实际计算至蓝盾公司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蓝盾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同略公司撤回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蓝盾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69006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蓝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蓝盾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广州同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后变更名称登记为同略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的项目一的合作模式为蓝盾公司与最终用户签订合同,承接数字化加工及软件维护服务等项目后,与同略公司签订合同,将已承接工作量交由同略公司完成,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项目二、三的合作模式为同略公司挂靠蓝盾公司进行招投标,并完成中标后续的实际工作,蓝盾公司收取挂靠服务费。涉案三个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一: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 2017年3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蓝盾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名称: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蓝盾公司承担“1980-2010年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工作任务,合同总价2566500元,支付方式为中标人进场后采购人支付中标人30%合同款769950元;当加工服务完成总工作量50%并通过用户验收后,采购人支付中标人30%的合同款769950元;中标人完成总工作量100%并通过用户验收后,以实际完成页数结算剩余款项,采购人将尚未支付5%合同款项128325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从项目验收合格后起算,一年后支付剩余5%费用。 2017年5月18日,蓝盾公司(甲方)与同略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为GB0201xxxxx130),合同名称: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蓝盾公司委托同略公司就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进行服务,档案服务主要内容:(一)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现已整理装订的1980-2010年约2.9万卷……现有档案已装订成册,需拆卷后再做扫描,做好登记移交手续,在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中标人拆卷并在扫描完成后重新装订。(二)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现有的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登记信息记载的部分与档案实体记载不一致,需进行补录、更正、核对、整理完善;……档案登记信息数据整理的数量必须对本次2.9万卷进行100%的检查。工作时限要求: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档案资料的标准化整理、数字化扫描及项目验收工作。合同总价:2200000元。合同价款支付:(1)乙方进场后,即向其支付阶段服务费的30%预付款660000元;(2)经过监理公司全检通过后完成50%支付至60%即660000元;(3)通过质检后完成总工作量100%支付至95%留5%质保金770000元,质保期一年,从项目验收合格后起算;(4)一年后支付剩余5%服务费110000元。乙方单位需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庭审中,同略公司与蓝盾公司均确认项目一蓝盾公司已向同略公司支付服务费用2090000元,尚余110000元未支付。蓝盾公司确认收到项目一最终用户的全部合同款项,但不确认项目最终验收时间。 同略公司提供的《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用户意见》复印件显示,该项目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合同,4月10日收到开工指令,2018年6月30日项目建设完成,并于2018年9月31日通过初验,截止2018年10月31日项目已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期,并通过初步试用数据和条目,各项指标情况良好,试运行期间没有出现重大故障。……同意该项目验收,该用户意见落款处加盖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章,日期为2018年10月。同略公司还提供了《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验收监理意见》复印件,载明2018年9月30日对涉案项目进行验收,文档检查意见为项目文档编写规范,符合项目文档验收要求,同意项目进行最终验收,该监理意见落款处加盖同略公司公章,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 二、项目二: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 2017年7月13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蓝盾公司签订了《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约定蓝盾公司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项目二服务。合同总金额210000元,服务期为6个月,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付款方式为维护期限届满后且蓝盾公司无违约情形的,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蓝盾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款项。 2017年11月29日,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为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软件系统维护服务,合同金额为105000元,服务期为6个月,自2017年_月_日至2017年_月_日止。付款方式为维护期限届满后且项目验收后,蓝盾公司向同略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00%,即105000元。付款时间为维护期限届满后且项目验收后。同略公司有权要求蓝盾公司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如蓝盾公司不按时支付,同略公司有权要求支付滞纳金。 2020年9月,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补充签订《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一),载明同略公司因承接蓝盾公司指定项目,蓝盾公司聘请同略公司在该项目中为蓝盾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为蓝盾公司现场施工、设备采购等环节提供现场咨询和指导。上述项目一旦通过验收,视为同略公司已按照合同提供了技术服务,同略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蓝盾公司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用。本次技术服务费用共计98700元,相关付款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支票或承兑汇票)蓝盾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前,同略公司在提供项目技术服务过程中保管和掌握的项目文档包括验收文档在内的各种本属于蓝盾公司的资料和文件应提供给蓝盾公司,否则蓝盾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发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同略公司还提供了一份《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2017年度)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显示项目二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并加盖有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 庭审中,蓝盾公司确认收到项目二最终用户的全部合同款项,但不确认项目最终验收时间。 三、项目三: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运维服务项目 2018年1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方)与蓝盾公司(受托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合同金额为388000元,服务期为2018年1月29日起顺延一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6个月后,蓝盾公司无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在委托方收到蓝盾公司相应金额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50%即194000元;维护期限届满后且蓝盾公司无违约情形的,在委托方收到蓝盾公司相应金额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即194000元。 同年,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为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软件系统维护服务,总金额为194000元,服务期为12个月,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付款时间为自维护期限届满后且同略公司无违约情形的,蓝盾公司向同略公司支付100%价款即194000元。同略公司有权要求蓝盾公司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如蓝盾公司不按时支付,同略公司有权要求支付滞纳金。 2020年9月,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补充签订《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二),载明同略公司因承接蓝盾公司指定项目,蓝盾公司聘请同略公司在该项目中为蓝盾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为蓝盾公司现场施工、设备采购等环节提供现场咨询和指导。上述项目一旦通过验收,视为同略公司已按照合同提供了技术服务,同略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蓝盾公司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用。本次技术服务费用共计182360元。相关付款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支票或承兑汇票。)蓝盾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前,同略公司在提供项目技术服务过程中保管和掌握的项目文档包括验收文档在内的各种本属于蓝盾公司的资料和文件应提供给蓝盾公司,否则蓝盾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发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同略公司还提供了一份《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2018)年度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显示项目三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并加盖有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 庭审中,蓝盾公司确认收到项目三最终用户的全部合同款项,但不确认项目最终验收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项目一。蓝盾公司以涉案项目时间太久、人员离职为由主张无法核实项目的验收情况,但未提交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蓝盾公司确认收到最终用户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项目一的全部合同款项,且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亦明确工作时限要求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等,与同略公司提供的《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用户意见》《验收监理意见》载明的项目验收情况能相互佐证,因此,一审法院采信同略公司的主张,认定项目一的验收合格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双方均确认蓝盾公司已支付项目一服务费用2090000元,现一年质保期已过,蓝盾公司支付剩余5%服务费110000元的条件已成就,同略公司主张蓝盾公司支付项目一技术服务费1100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项目二。蓝盾公司主张双方补充签订合同金额为98700元的协议一系蓝盾公司为一揽子解决(2020)粤0112民初7387、7388号案件中所有争议所签订的,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与本案项目二不存在关联性,项目二与同略公司合同金额只有105000元。同略公司主张项目二为挂靠项目,交易模式是同略公司挂靠蓝盾公司进行投标,中标后由同略公司实际进行施工,蓝盾公司收取3%的挂靠服务费,签订的补充协议即是为了确认项目二中未签订部分的补充签订,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蓝盾公司凸显利润。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蓝盾公司确认其承接的项目二工程只交由同略公司完成,项目二确属挂靠项目,而蓝盾公司与最终用户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的项目二合同总金额为210000元。同略公司主张项目二为其挂靠蓝盾公司承接,蓝盾公司收取3%的挂靠服务费,而98700元+105000元+210000元×3%的挂靠服务费,总数即为210000元,与同略公司所主张能相互印证。另外,协议一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协议书内容亦未有体现双方签订目的是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同略公司主张协议一为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关于项目二的补充签订协议已具备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双方关于项目二的合同总金额为105000元+98700元=203700元。 关于项目二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蓝盾公司主张不清楚项目二验收情况,庭审后亦未能按时核实后答复或提交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蓝盾公司确认收到最终用户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项目二的全部合同款项,且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蓝盾公司签订的《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亦明确约定服务期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等,与同略公司提供的《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2017年度)项目验收报告》能相互佐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项目二已验收合格,现维护期限届满后且项目验收合格,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中约定的105000元合同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双方签订的协议一中约定的技术服务费98700元关于付款期间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同略公司在本案中一并主张蓝盾公司支付项目二技术服务费合计2037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项目三。蓝盾公司主张双方补充签订合同金额为182360元的协议二系蓝盾公司为一揽子解决(2020)粤0112民初7387、7388号案件中所有争议所签订的,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与本案项目二不存在关联性,项目二与同略公司合同金额只有194000元。同略公司陈述项目三为挂靠项目,交易模式是同略公司挂靠蓝盾公司进行投标,中标后由同略公司实际进行施工,蓝盾公司收取3%的挂靠服务费,签订的补充协议即是为了确认项目二中未签订部分的补充签订,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蓝盾公司凸显利润。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蓝盾公司确认其承接的项目三工程只交由同略公司完成,项目三确属挂靠项目,而蓝盾公司与最终用户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的项目三合同总金额为388000元。同略公司主张项目二为其挂靠蓝盾公司承接,蓝盾公司收取3%的挂靠服务费,而194000元+182360元+388000元×3%的挂靠服务费,总数即为388000元,与同略公司所主张能相互印证。另外,协议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协议书内容亦未有体现其签订目的是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二为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关于项目三的补充签订协议,双方关于项目三的合同总金额为194000元+182360元=376360元。 关于项目三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蓝盾公司确认收到最终用户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项目三的全部合同款项,且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蓝盾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书》亦明确服务期为2018年1月29日起顺延一年等,与同略公司提供的《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2018)年度项目验收报告》能相互佐证,蓝盾公司亦未能举证予以反驳,一审法院采信同略公司的主张,认定项目三的验收合格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现维护期限届满且项目验收合格,蓝盾公司亦未有证据证明同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中约定的194000元合同款付款条件已成就,双方签订的协议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费182360元的付款期间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同略公司在本案中一并主张蓝盾公司支付项目三技术服务费合计37636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蓝盾公司主张项目付款的前提是收到最终用户的相应款项及同略公司开具的发票,且有相应的合同依据,而同略公司主张不符合该条件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项目一、二、三的付款条件中均未有约定需以最终用户付款及同略公司开具发票为付款前提条件,项目一、二、三均已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证明同略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而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同略公司的附随义务,亦为其作为纳税人负有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其亦在庭审中陈述因存在开出增值税发票后蓝盾公司不付款现象,故只要判令蓝盾公司支付款项,同意开出剩余发票。蓝盾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项目一、二、三中,蓝盾公司应向同略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为690060元(110000元+203700+37636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蓝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同略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6900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诉讼保全费4281.4元,由蓝盾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一审时,同略公司提交两份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对此,蓝盾公司质证称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该协议的签订目的是为一揽子解决本案及(2020)粤0112民初7388号案件中所有争议,是双方在协商调解过程中的变通处理。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二审庭询时,蓝盾公司确认对上述主张的协议签订目的无证据予以证明。 (二)一审庭审时,双方确认关于项目二和项目三,蓝盾公司尚未付过款。蓝盾公司还确认该两个项目均是挂靠项目,但具体的挂靠费用不清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蓝盾公司应否向同略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690060元。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合作了涉案三个项目,蓝盾公司主张同略公司应支付技术服务费690060元,而同略公司则主张该公司只需支付29900元。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采信蓝盾公司的主张,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即项目一)。蓝盾公司上诉主张因同略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蓝盾公司无需支付剩余未结尾款即5%服务费110000元,但一方面同略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项目已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已满,蓝盾公司也已收到该项目用户的全部合同款项,蓝盾公司依约应当结清合同尾款即质保金110000元,另一方面涉案合同并未以同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剩余5%服务费的支付条件,因同略公司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开具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本院对蓝盾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项目(即项目二)。该项目为挂靠合同项目,由蓝盾公司与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合同,并将承接的工作交由同略公司完成。因同略公司已完成了该项目的工作,蓝盾公司也收取了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全部合同款,故应在扣除挂靠服务费后向同略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同略公司主张的技术服务费金额与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项目服务协议书所载金额、该公司主张的合同总金额3%挂靠费相加数额吻合,且该陈述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蓝盾公司称该项目合同金额只有105000元,但该陈述一方面与双方分别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05000元)、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合同金额98700元)的事实不符,另一方面因蓝盾公司仅收取该项目的挂靠服务费,蓝盾公司称其不清楚挂靠服务费的标准,但如其所述,挂靠服务费将达到项目款项的50%,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从项目服务协议的内容来看,并无双方基于调解目的而对金额作出让步的内容,蓝盾公司对项目服务协议签订目的的描述亦无证据证明,不足以否认项目服务协议书与本项目的关联性。因此,本院对蓝盾公司的上述主张亦不予采纳,该公司应当向同略公司支付该项目的服务费203700元。 再次,关于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项目(即项目三)。如上所述,蓝盾公司上诉主张合同总金额只有194000元依据亦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蓝盾公司仍应向同略公司支付该项目的服务费376360元。 综上所述,蓝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66元,由上诉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利平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曹 玲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