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略科技有限公司

同略科技有限公司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2民初7387号
原告同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略公司)与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同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仰侠、许兰,蓝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项目一。蓝盾公司以涉案项目时间太久、人员离职为由主张无法核实项目的验收情况,但未提交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蓝盾公司确认收到最终用户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项目一的全部合同款项,且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亦明确工作时限要求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等,与同略公司提供的《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用户意见》《验收监理意见》载明的项目验收情况能相互佐证,因此,本院采信同略公司的主张,认定项目一的验收合格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双方均确认蓝盾公司已支付项目一服务费用2090000元,现一年质保期已过,蓝盾公司支付剩余5%服务费110000元的条件已成就,同略公司主张蓝盾公司支付项目一技术服务费1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项目二。蓝盾公司主张双方补充签订合同金额为98700元的协议一系蓝盾公司为一揽子解决(2020)粤0112民初7387、7388号案件中所有争议所签订的,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与本案项目二不存在关联性,项目二与同略公司合同金额只有105000元。同略公司主张项目二为挂靠项目,交易模式是同略公司挂靠蓝盾公司进行投标,中标后由同略公司实际进行施工,蓝盾公司收取3%的挂靠服务费,签订的补充协议即是为了确认项目二中未签订部分的补充签订,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蓝盾公司凸显利润。对此,本院认为,庭审中蓝盾公司确认其承接的项目二工程只交由同略公司完成,项目二确属挂靠项目,而蓝盾公司与最终用户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的项目二合同总金额为210000元。同略公司主张项目二为其挂靠蓝盾公司承接,蓝盾公司收取3%的挂靠服务费,而98700元+105000元+210000元×3%的挂靠服务费,总数即为210000元,与同略公司所主张能相互印证。另外,协议一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协议书内容亦未有体现双方签订目的是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因此,本院认定同略公司主张协议一为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关于项目二的补充签订协议已具备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关于项目二的合同总金额为105000元+98700元=203700元。 关于项目二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蓝盾公司主张不清楚项目二验收情况,庭审后亦未能按时核实后答复或提交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蓝盾公司确认收到最终用户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项目二的全部合同款项,且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蓝盾公司签订的《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亦明确约定服务期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等,与同略公司提供的《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2017年度)项目验收报告》能相互佐证,因此,本院认定项目二已验收合格,现维护期限届满后且项目验收合格,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中约定的105000元合同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双方签订的协议一中约定的技术服务费98700元关于付款期间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同略公司在本案中一并主张蓝盾公司支付项目二技术服务费合计2037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项目三。蓝盾公司主张双方补充签订合同金额为182360元的协议二系蓝盾公司为一揽子解决(2020)粤0112民初7387、7388号案件中所有争议所签订的,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与本案项目二不存在关联性,项目二与同略公司合同金额只有194000元。同略公司陈述项目三为挂靠项目,交易模式是同略公司挂靠蓝盾公司进行投标,中标后由同略公司实际进行施工,蓝盾公司收取3%的挂靠服务费,签订的补充协议即是为了确认项目二中未签订部分的补充签订,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蓝盾公司凸显利润。对此,本院认为,庭审中蓝盾公司确认其承接的项目三工程只交由同略公司完成,项目三确属挂靠项目,而蓝盾公司与最终用户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的项目三合同总金额为388000元。同略公司主张项目二为其挂靠蓝盾公司承接,蓝盾公司收取3%的挂靠服务费,而194000元+182360元+388000元×3%的挂靠服务费,总数即为388000元,与同略公司所主张能相互印证。另外,协议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协议书内容亦未有体现其签订目的是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因此,本院认定协议二为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关于项目三的补充签订协议,双方关于项目三的合同总金额为194000元+182360元=376360元。 关于项目三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蓝盾公司确认收到最终用户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项目三的全部合同款项,且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蓝盾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书》亦明确服务期为2018年1月29日起顺延一年等,与同略公司提供的《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2018)年度项目验收报告》能相互佐证,蓝盾公司亦未能举证予以反驳,本院采信同略公司的主张,认定项目三的验收合格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现维护期限届满且项目验收合格,蓝盾公司亦未有证据证明同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中约定的194000元合同款付款条件已成就,双方签订的协议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费182360元的付款期间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同略公司在本案中一并主张蓝盾公司支付项目三技术服务费合计3763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蓝盾公司主张项目付款的前提是收到最终用户的相应款项及同略公司开具的发票,且有相应的合同依据,而同略公司主张不符合该条件的抗辩。本院认为,涉案项目一、二、三的付款条件中均未有约定需以最终用户付款及同略公司开具发票为付款前提条件,项目一、二、三均已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证明同略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而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同略公司的附随义务,亦为其作为纳税人负有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其亦在庭审中陈述因存在开出增值税发票后蓝盾公司不付款现象,故只要判令蓝盾公司支付款项,同意开出剩余发票。蓝盾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项目一、二、三中,蓝盾公司应向同略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为690060元(110000元+203700+37636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同略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项目验收报告、验收监理意见,因能与蓝盾公司、同略公司关于已收到三个项目最终用户全部款项的陈述相印证,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蓝盾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广州同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后变更名称登记为同略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的项目一的合作模式为蓝盾公司与最终用户签订合同,承接数字化加工及软件维护服务等项目后,与同略公司签订合同,将已承接工作量交由同略公司完成,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项目二、三的合作模式为同略公司挂靠蓝盾公司进行招投标,并完成中标后续的实际工作,蓝盾公司收取挂靠服务费。涉案三个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一: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 2017年3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蓝盾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名称: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蓝盾公司承担“1980-2010年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工作任务,合同总价2566500元,支付方式为中标人进场后采购人支付中标人30%合同款769950元;当加工服务完成总工作量50%并通过用户验收后,采购人支付中标人30%的合同款769950元;中标人完成总工作量100%并通过用户验收后,以实际完成页数结算剩余款项,采购人将尚未支付5%合同款项128325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从项目验收合格后起算,一年后支付剩余5%费用。 2017年5月18日,蓝盾公司(甲方)与同略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为GB02017020030130),合同名称: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蓝盾公司委托同略公司就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进行服务,档案服务主要内容:(一)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现已整理装订的1980-2010年约2.9万卷……现有档案已装订成册,需拆卷后再做扫描,做好登记移交手续,在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中标人拆卷并在扫描完成后重新装订。(二)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现有的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登记信息记载的部分与档案实体记载不一致,需进行补录、更正、核对、整理完善;……档案登记信息数据整理的数量必须对本次2.9万卷进行100%的检查。工作时限要求: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档案资料的标准化整理、数字化扫描及项目验收工作。合同总价:2200000元。合同价款支付:(1)乙方进场后,即向其支付阶段服务费的30%预付款660000元;(2)经过监理公司全检通过后完成50%支付至60%即660000元;(3)通过质检后完成总工作量100%支付至95%留5%质保金770000元,质保期一年,从项目验收合格后起算;(4)一年后支付剩余5%服务费110000元。乙方单位需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庭审中,同略公司与蓝盾公司均确认项目一蓝盾公司已向同略公司支付服务费用2090000元,尚余110000元未支付。蓝盾公司确认收到项目一最终用户的全部合同款项,但不确认项目最终验收时间。 同略公司提供的《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用户意见》复印件显示,该项目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合同,4月10日收到开工指令,2018年6月30日项目建设完成,并于2018年9月31日通过初验,截止2018年10月31日项目已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期,并通过初步试用数据和条目,各项指标情况良好,试运行期间没有出现重大故障。……同意该项目验收,该用户意见落款处加盖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章,日期为2018年10月。同略公司还提供了《历史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验收监理意见》复印件,载明2018年9月30日对涉案项目进行验收,文档检查意见为项目文档编写规范,符合项目文档验收要求,同意项目进行最终验收,该监理意见落款处加盖同略公司公章,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 二、项目二: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 2017年7月13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蓝盾公司签订了《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约定蓝盾公司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项目二服务。合同总金额210000元,服务期为6个月,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付款方式为维护期限届满后且蓝盾公司无违约情形的,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蓝盾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款项。 2017年11月29日,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BD2017020020020548),项目名称为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软件系统维护服务,合同金额为105000元,服务期为6个月,自2017年_月_日至2017年_月_日止。付款方式为维护期限届满后且项目验收后,蓝盾公司向同略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00%,即105000元。付款时间为维护期限届满后且项目验收后。同略公司有权要求蓝盾公司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如蓝盾公司不按时支付,同略公司有权要求支付滞纳金。 2020年9月,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补充签订《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一),载明同略公司因承接蓝盾公司指定项目,蓝盾公司聘请同略公司在该项目中为蓝盾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为蓝盾公司现场施工、设备采购等环节提供现场咨询和指导。上述项目一旦通过验收,视为同略公司已按照合同提供了技术服务,同略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蓝盾公司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用。本次技术服务费用共计98700元,相关付款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支票或承兑汇票。)蓝盾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前,同略公司在提供项目技术服务过程中保管和掌握的项目文档包括验收文档在内的各种本属于蓝盾公司的资料和文件应提供给蓝盾公司,否则蓝盾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发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同略公司还提供了一份《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2017年度)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显示项目二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并加盖有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 庭审中,蓝盾公司确认收到项目二最终用户的全部合同款项,但不确认项目最终验收时间。 三、项目三: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运维服务项目 2018年1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方)与蓝盾公司(受托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合同金额为388000元,服务期为2018年1月29日起顺延一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6个月后,蓝盾公司无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在委托方收到蓝盾公司相应金额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50%即194000元;维护期限届满后且蓝盾公司无违约情形的,在委托方收到蓝盾公司相应金额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即194000元。 同年,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GBD2018020020020339),项目名称为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软件系统维护服务,总金额为194000元,服务期为12个月,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付款时间为自维护期限届满后且同略公司无违约情形的,蓝盾公司向同略公司支付100%价款即194000元。同略公司有权要求蓝盾公司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如蓝盾公司不按时支付,同略公司有权要求支付滞纳金。 2020年9月,蓝盾公司与同略公司补充签订《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二),载明同略公司因承接蓝盾公司指定项目,蓝盾公司聘请同略公司在该项目中为蓝盾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为蓝盾公司现场施工、设备采购等环节提供现场咨询和指导。上述项目一旦通过验收,视为同略公司已按照合同提供了技术服务,同略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蓝盾公司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用。本次技术服务费用共计182360元。相关付款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支票或承兑汇票。)蓝盾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前,同略公司在提供项目技术服务过程中保管和掌握的项目文档包括验收文档在内的各种本属于蓝盾公司的资料和文件应提供给蓝盾公司,否则蓝盾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发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同略公司还提供了一份《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平台维护服务(2018)年度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显示项目三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并加盖有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 庭审中,蓝盾公司确认收到项目三最终用户的全部合同款项,但不确认项目最终验收时间。
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同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690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0元,诉讼保全费4281.4元,由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梓苑
书记员  谢昭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