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良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鸿良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3984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良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瑞安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鸿良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二次手术继续治疗且需重新鉴定为由,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