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716号
原告:***,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深、林晓芳,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77203149P),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瑞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凤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8456198332),,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负责人:陈时领。
原告***与被告***、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吴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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