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6757号
原告:东莞市阜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横岭工业区二街38号富民科技园B栋五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745801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静文,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鼎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文昌路104-4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EF1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阜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汇鼎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阜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汇鼎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1178.06元、保全费1034.0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阜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