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宇恒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宇恒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苍南旺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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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27民初3483号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宇恒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70289675D,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
法定代表人:潘孝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渊,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飞飞,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苍南旺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8QC93G,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通福路**
法定代表人:陈景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坚,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安,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的员工,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宇恒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恒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苍南旺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旺东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宇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渊、曾飞飞及旺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坚、王加安到庭参加诉讼,宇恒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潘道朋、张敏到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旺东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14864.98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上浮50%,即5.7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中,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旺东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4864.98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上浮50%,即5.7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旺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旺东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委托宇恒公司对水产贸易城进行厂房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和消控室拼接屏系统建设。双方于2019年5月27日首次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宇恒公司承包浙闽台水产贸易城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承包范围包括综合布线、监控系统、广播系统、机房工程、中心机房网络、停车场管理系统等,暂约定总价款为1105770元,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付至结算总造价95%。2019年6月18日,宇恒公司、旺东公司双方对上述协议作出补充,增加2#楼5F、6F与5#楼4F、5F二次装修智能化系统扩容工程,增加费用暂计173032元,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2019年9月7日,双方又签订浙闽台水产贸易城6号楼消控室拼接屏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宇恒公司承包该工程项目,该工程包干总造价为395000元。在工程进行中,旺东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王加安、王正熙等人通过工程联系单的方式向原告追加、变更工程量,包括增加临时摄像头、更换光纤、5#楼4层人脸识别机、变更2#6楼原中心机房位置、更换2#楼五楼弱电机房音响设备、室外音柱高度调整、监控安装、综合布线、无线AP系统、增加网络面板等,合计工程金额199253.5元。上述工程于2020年7月7日经过旺东公司验收合格后,2020年7月14日经过宇恒公司、旺东公司双方结算浙闽台水产贸易城智能化系统工程结算总价为876893.08元、浙闽台水产贸易城智能化系统工程补充协议工程结算总价为159394元、消控室拼接屏系统建设工程结算总价为392900元、联系单结算总价为101184元,合计1530371.08元。原告自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8月5日已向旺东公司开具共计1530371.08元的增值税发票,但旺东公司仅支付工程款865506.10元。后经宇恒公司多次催讨,旺东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支付15万元。在宇恒公司起诉后,旺东公司又于2021年7月14日有支付30万元,现剩余214864.98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综上,宇恒公司与旺东公司存在承揽关系,宇恒公司作为承揽人已完成工作,旺东公司作为定作人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旺东公司答辩称:1.案涉工程未验收结算,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蓝朝学无权代表旺东公司进行结算、验收,因此宇恒公司要求赔偿利息损失没有依据,并要求按年利率3.85%上浮50%,亦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宇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采购并安装清投视讯品牌设备,所安装的设备系三无产品,且安装拼接屏总共坏了六块,目前仍有两块处于不能使用的状态,安装的网络时常中断、网络过慢。综上恳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旺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旺东公司与宇恒公司于2019年9月7日签订的《浙闽台水产贸易城6号楼消控室拼接屏系统工程施工合同》;2.宇恒公司退还旺东公司39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宇恒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7日,旺东公司、宇恒公司双方签订《浙闽台水产贸易城6号楼消控室拼接屏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宇恒公司承担该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造价为395000元,且约定了安装的设备品牌型号是清投视讯。但宇恒公司安装的设备没有生产地址、没有生产时间、没有生产商名称系三无产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旺东公司认为宇恒公司向其提供产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退还395000元。
反诉被告宇恒公司辩称:1.旺东公司反诉称宇恒公司安装的清投产品是三无产品,与事实不符。宇恒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提供的拼接屏系清投智能北京公司生产的,并且由该公司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安装之前宇恒公司也向旺东公司提供了该产品的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质量说明书以及12套拼接屏的生产型号,并且由该公司出具的涉案产品是该公司生产的函件。2.旺东公司反诉请求解除案涉接屏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过了《合同法》规定的最长一年的解除期限,而且解除理由不成立。案涉拼接屏安装之后,于2019年10月份安装结束,旺东公司一直没有向宇恒公司提出过上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口头、书面),2020年7月7日经旺东公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3.案涉拼接屏的造价问题,虽合同约定是395000元,但经双方确认单价调整为392900元。综上,旺东公司反诉请求的事实不存在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旺东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委托宇恒公司对水产贸易城进行厂房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和消控室拼接屏系统建设。旺东公司(甲方)、宇恒公司(乙方)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浙闽台水产贸易城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浙闽台水产贸易城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具体包括综合布线、监控系统、广播系统、机房工程、中心机房网络、停车场管理系统(不含主机及设备)、消控室的显示器、北面2个门卫室及2#、3#南面LED电子屏、路灯照明控制、远程抄表、动力柜的网络端口预留等。工程含税暂定总造价为1105770元,税点为9%。采用综合单价,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将会竣工技术资料和文档,甲方收到乙方设备移交手续并办理完结算后15日内付至结算总造价95%,余款5%做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时间满一年后15日内付清余款。上述付款前,乙方需同时出具温州市地税的有效等额工程增值税发票(税点为9%),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保修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如因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2019年6月18日,宇恒公司、旺东公司双方签订了《浙闽台水产贸易城智能化系统工程增加补充协议书》,增加2#楼5F、6F与5#楼4F、5F二次装修智能化系统扩容,包括综合布线、监控系统、无线系统、程控电话子系统等,增加费用暂计173032元,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款项待一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返还。2019年9月7日,双方又签订了《浙闽台水产贸易城6号楼消控室拼接屏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宇恒公司承包该工程项目,该工程包干总造价为395000元,税点为9%。乙方提供的设备、主要材料到场后,必须出具厂家出厂技术标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在安装前应由甲方及监理公司共同参与进行检验,符合技术指示及报价清单规定的型号品牌后方能使用。如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有权退货。材料、设备的代用,根据工程需要,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使用同品质的代用材料。工程施工过程中,旺东公司王加安、王正熙、蓝朝学等人通过工程联系单的方式向原告追加、变更工程量,包括增加临时摄像头、更换光纤、5#楼4层人脸识别机、变更2#6楼原中心机房位置、更换2#楼五楼弱电机房音响设备、室外音柱高度调整、监控安装、综合布线、无线AP系统、增加网络面板等,合计增加工程金额199253.5元。2020年7月7日,上述工程综合布线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中心机房网络、2#和5#二次装修智能化系统、6号楼消控室拼接屏系统工程全部经旺东公司蓝朝学验收合格。同日,宇恒公司、蓝朝学双方进行案涉工程第一次工程款审定,确定浙闽台水产贸易城智能化系统工程决算总价为885002.08元、浙闽台水产贸易城智能化系统工程补充协议工程决算总价为159394元、消控及安防室拼接屏系统建设工程决算总价为392900元、通过联系单增加工程决算总价为198959.5元,合计审定总价1636255.58元。2020年7月14日,经宇恒公司、蓝朝学双方进行案涉工程最后决算,确定浙闽台水产贸易城智能化系统工程决算总价为876893.08元、浙闽台水产贸易城智能化系统工程补充协议工程决算总价为159394元、消控及安防室拼接屏系统建设工程决算总价为392900元、通过联系单增加工程决算总价为101184元,合计审定决算总价1530371.08元。宇恒公司自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8月5日已向旺东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共计1530371.08元。此间,旺东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65506.10元,又于2021年2月8日支付15万元。后经宇恒公司催讨,旺东公司再于2021年7月14日支付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宇恒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公示信息、浙闽台水产城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浙闽台水产城智能化系统工程增加补充协议书、浙闽台水产贸易城6号楼消控室拼接屏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联系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价款审定金额明细、决算书及决算清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入账记录及王正熙、蓝朝学社保参保信息、陈景爱身份信息、视频及视频笔录、清投视讯产品资料、劳动合同续订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书、代理商合同、代理证明、出库单、证人潘道朋、张敏的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旺东公司提交的两组图片,不足以证明其所欲证明的待证事实,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存在争议,作如下逐一分析。
一、关于旺东公司反诉请求解除《浙闽台水产贸易城6号楼消控室拼接屏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及宇恒公司是否应退还该拼接屏工程项目造价395000元问题。首先,依照双方签订的案涉拼接屏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宇恒公司提供的设备、主要材料到场后,必须出具厂家出厂技术标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在安装前应由旺东公司及监理公司共同参与进行检验,符合技术指示及报价清单规定的型号品牌后方能使用。如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旺东公司有权退货。材料、设备的代用,根据工程需要,经征得旺东公司书面同意后,宇恒公司方可使用同品质的代用材料。”其次,该接屏系统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并移交旺东公司使用。从上可以推定,该拼接屏在安装前已经由旺东公司进行检验。即使产品并非合同约定清投视讯,也可视为旺东公司已同意宇恒公司使用同品质的代用材料。第三,宇恒公司提交的清投视讯产品资料、劳动合同续订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书、代理商合同、代理证明、出库单以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潘道朋、张敏证言,足以证实宇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提供的拼接屏系清投智能北京公司生产的,并非旺东公司所称的系三无产品。最后,退一步讲,即使存在旺东公司所称的涉案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拼接屏坏了六块且仍有两块处于不能使用的事实,也构不成根本性违约。综上,旺东公司反诉请求解除《浙闽台水产贸易城6号楼消控室拼接屏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及宇恒公司退还395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决算工程款的效力,以及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宇恒公司、旺东公司签订的浙闽台水产城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浙闽台水产城智能化系统工程增加补充协议书、浙闽台水产贸易城6号楼消控室拼接屏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联系单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根据宇恒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和庭审调查情况,蓝朝学系旺东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并参与涉案工程项目,旺东公司并无异议。而且,案涉工程经蓝朝学签字验收合格、决算并投入使用。2021年4月8日,宇恒公司的潘道朋与旺东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爱对话时,潘道朋:“陈总,感谢您去年年底打了15万”陈景爱:“还差多少”潘道朋:“还差51万”陈景爱:“那么多啊”潘道朋:“对啊,总共65万,现在还差51万”陈景爱:“行,慢慢给你,这个月没钱”潘道朋:“下个月51万全部给完吗”陈景爱:“你看分两次给行不”潘道朋:“两次给,那你6月份之前给完”陈景爱:“可以,我这两个月还账,争取贷款货2000万出来,理理掉”等。再者,旺东公司还于2021年7月14日再支付工程款30万元,且从未对蓝朝学代表旺东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决算及验收提出异议。均可看出旺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景爱知晓并认可工程验收及决算情况的。结合前述分析,宇恒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决算清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视频及视频笔录及证人潘道朋、张敏到庭作证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故此,可认定蓝朝学与王加安、王正熙一样均系履行职务行为,有权代表旺东公司进行案涉工程验收及决算,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决算工程款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约定,旺东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15日内付至结算总造价95%。在付款前,宇恒公司需出具温州市地税的有效等额工程增值税发票。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20年7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7月14日办理完决算,且宇恒公司已向旺东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共计1530371.08元,故涉案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旺东公司理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旺东公司抗辩蓝朝学无权代表旺东公司进行案涉工程验收、决算及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涉案工程款支付金额问题。涉案工程竣工后,宇恒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决算,旺东公司蓝朝学在宇恒公司的决算书的决算表、决算清单汇总表、决算审核总价上签字,确定在原合同价款上扣减了322284.62元工程款,审定工程款决算总价1530371.08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而旺东公司已支付工程款计865506.10元+150000元+300000元=1315506.10元。根据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结算总价5%(1530371.08×5%=76518.55元)做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需待质量保修期时间满一年后支付,质量保修期为旺东公司验收合格之日(2020年7月7日)起计两年,故此质量保证金尚未到支付期限。据此,旺东公司现应支付工程款为1530371.08元×95%-1315506.10元=138346.43元。宇恒公司要求旺东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14864.98元,因质量保证金未到支付期限,故超出部分不应支持。由于旺东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又因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故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宇恒公司主张利息按年利率3.85%上浮50%即5.775%计算,依据不足,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对宇恒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旺东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苍南旺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温州宇恒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46.4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38346.4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温州宇恒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苍南旺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0元,由苍南旺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45元,由温州宇恒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2.50元。反诉受理费3612.50元,由苍南旺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尔德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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