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宇恒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宇恒商贸有限公司、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温瑞知初字第4号
原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州宇恒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宇恒商贸有限公司、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1650元)。
审判员林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