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强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关赤城路77号。

负责人:裴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窗妹。

委托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临海市强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北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邬卫国

审判员  ******;燕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严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