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02执5140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南大道59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148253119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竞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茂路153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554760845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竞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浙1002执514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1497号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再军
审判员项旭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