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5943某某与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594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埭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南大道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25311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