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民初3885号
原告: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骆东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惠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南大道5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日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