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民初3889号之一
原告: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892912XY,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恩波大道1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4968735N,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19号5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24元,减半收取5562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32元,由原告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月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