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9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巴顿菲尔辛辛那提塑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HansAntonBernards。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德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峰,浙江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臣辉,浙江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巴顿菲尔辛辛那提塑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顿菲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球管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8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巴顿菲尔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2020)粤0606民初186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撤销(2020)粤0606民初186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并改判地球管业公司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46,246.32元为基数按照0.03%/日的的标准向巴顿菲尔公司支付违约金;2.维持(2020)粤0606民初186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撤销(2020)粤0606民初186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并改判驳回巴顿菲尔公司向地球管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46,239.32元的反诉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地球管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巴顿菲尔公司所提供的案涉2台设备不应被确认存在质量问题。(1)“谁主张,谁举证”是最为基本的民事证据规则。故,在地球管业公司主张巴顿菲尔公司提供的2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巴顿菲尔公司不认可2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这个举证责任是在地球管业公司的,即地球管业公司要提供证据证明巴顿菲尔公司的2台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否则,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地球管业公司承担。具体到案件中,地球管业公司之所以认为巴顿菲尔公司未提供合格的设备,是因为地球管业公司所谓的用案涉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出现了打压试验不合格的情况。但是,一方面,地球管业公司并未证明打压试验不合格的产品是由案涉2台设备生产的;另一方面,地球管业公司也未证明打压试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案涉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相反,根据巴顿菲尔公司在2019年1月8日出具给地球管业公司的《复函》来看,巴顿菲尔公司分析的可能存在的3点原因中并不包括案涉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此外,在巴顿菲尔公司的所有回复函件中,巴顿菲尔公司均是明确案涉设备是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而巴顿菲尔公司与地球管业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巴顿菲尔公司并未认可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就地球管业公司举证的情况来看,地球管业公司并未证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地球管业公司承担。(2)地球管业公司确实是像巴顿菲尔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而巴顿菲尔公司也确实派人进行了处理。但这并不代表巴顿菲尔公司提供的2台设备就存在质量问题。引起所谓的“打压试验不合格”的原因是有很多种的,既可以是设备本身的原因,也可以是原料的问题,还可以是操作等原因。而只有在“打压试验不合格”确实是由案涉设备本身所存在的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情况下,巴顿菲尔公司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地球管业公司还是要举证2台案涉设备确实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再者,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在地球管业公司签署验收确认书后,2台设备的质保期就已开始。在质保期内,巴顿菲尔公司针对地球管业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而派员处理是履行质保期内所需承担义务的表现。在巴顿菲尔公司没有认可,而地球管业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不应将巴顿菲尔公司履行质保期内义务的行为认定为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巴顿菲尔公司应该选择违约(违反关于质保期内所担义务的约定),而不是选择履行质保期义务。显然,这是非常错误的价值导向和逻辑。(3)“以事实为根据”是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而本案中,一审法院确认巴顿菲尔公司提供的2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非是依据事实,而是依据“可能性”。但“可能性”仅仅是一种可能,并非是事实。而案涉2台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却是整个案件的焦点和核心问题,这是应该建立在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予以支撑的基础来正确做出认定的,而非仅仅依据一种“可能性”来进行推测。一审法院以“可能性”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显然是把庄严、公正的民事审判当成了一场儿戏。一审法院不仅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判决,连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都予以违背,理应予以改判。(4)巴顿菲尔公司在2019年3月25日出具给地球管业公司的复函中已经明确载明“不认同PE160以及PE250的模头结构或设计有缺陷”“更换IRIS系列模头的原因是尊重地球管业公司领导的意见以及本着双方长期友好合作的态度”。很显然,巴顿菲尔公司之所以最终愿意免费更换模头,并非是认可原来的模头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尊重地球管业公司以及保持长期友好合作的良好意愿而做出的妥协和让步。在审判程序中,不应将巴顿菲尔公司的妥协和让步作为对巴顿菲尔公司不利的认定。但一审法院的“可能性”理论却恰恰是建立在巴顿菲尔公司的妥协和让步上的,这不仅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7条的违反,也是指引民事交往中的双方当事人尽量多的将纠纷交给法院解决。(5)最后,从巴顿菲尔公司最终更换模头并且此后地球管业公司再未提出质量问题的角度出发,也不能草率的推测案涉2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巴顿菲尔公司最终更换的模头的型号是IRIS16和IRIS25,而双方所签署《销售合同》所约定的以及巴顿菲尔公司最初交付的模头型号均是Helix160和Helix250,显然,前后使用的模头并非是同一种型号的。而管道产品的生产,不仅仅只需设备,还需原材料、辅料等。在现有证据下,一审法院是无法排除存在IRIS型号的模头相比于Helix型号的模头更适用于地球管业公司的原材料、辅料等的可能性的。是否与原材料、辅料等更适用是涉及到设备“适用度”的问题,并非涉及质量问题。在签署《销售合同》时,约定使用Helix160和Helix250型号的模头是反映地球管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故,在地球管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巴顿菲尔公司最初交付的Helix160和Helix250型号的模头不符合《销售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从而导致“打压试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应该简单粗暴的推测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2.巴顿菲尔公司不应向地球管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46.239.32元。(1)一审法院所引用的用于计算146,239.32元违约金的《销售合同》中的条款也是错误的。因为,该条款是关于逾期交货的约定。所谓的逾期交货应当是指巴顿菲尔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地球管业公司交付设备,但是,实际情况是巴顿菲尔公司不仅将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设备按时交付给了地球管业公司,地球管业公司还完成了2台案涉设备的验收,逾期交货无从说起。(2)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巴顿菲尔公司之所以要承担这笔违约金,是因为巴顿菲尔公司最终更换模头已逾期超过50周,但这是错误的。一方面,《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模头的型号是Helix160和Helix250,这一型号的模头,巴顿菲尔公司早已交付给地球管业公司,不存在逾期;另一方面,更换的模头型号是IRIS16和IRIS25,这并非是双方所签署《销售合同》约定的模头,而巴顿菲尔公司在2019年3月25日的《复函》中也已明确所需货期“约为2.5-3个月”,事实上巴顿菲尔公司已经在2019年7月将型号为IRIS16和IRIS25的模头交付给地球管业公司,故,也不存在逾期。(3)再者,正如第1大点所陈述的,案涉2台设备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故,一审法院所谓的“原告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应视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也就无法成立。此外,在案涉2台设备经地球管业公司验收合格后就进入质保期,即使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在双方没有就违约金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巴顿菲尔公司也仅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地球管业公司因设备所存在的质量问题而遭受的相关损失(同样需要由地球管业公司进行举证证明,但地球管业公司同样未尽到举证责任),而非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4)最后,单就一审法院引用的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条款来看,计算“每周5‰”的基数是“未交货部分货值”,而非“合同总金额”。故,即使按照一审法院的错误逻辑,也应该先按照2个模头的货值来计算逾期违约金,在逾期违约金的累积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的5%时,才适用“合同总金额的5%”这一上限约定。后更换的IRIS16模头的货值是147,960元,而IRIS25模头的货值是248,694元,故,总的逾期交货违约金应该是99,163.5元,而不是146,239.32元。此外,事实上,双方在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型号为Helix的模头的货值比识13型号的模头的货值更低,故,相应的逾期交货违约金也应当更低。3.地球管业公司应向巴顿菲尔公司支付违约金。(3)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最后5%货款的支付条件是设备验收合格后的6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案涉2台设备已经在2018年8月15日验收合格,故,地球管业公司应当在2019年2月14日之前向巴顿菲尔公司支付最后5%的货款。《销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在地球管业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地球管业公司可以拒绝或暂缓支付最后5%的货款。故,地球管业公司至今未支付最后5%货款的行为是构成违约的,应当向巴顿菲尔公司支付违约金。(2)即使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在巴顿菲尔公司于2019年9月更换完模头后,2台案涉设备就正常使用了,那地球管业公司最晚也应该在2020年3月底之前向巴顿菲尔公司支付最后5%的货款,但地球管业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自然应当向巴顿菲尔公司支付违约金。
被上诉人地球管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巴顿菲尔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
巴顿菲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地球管业公司向巴顿菲尔公司支付货款146246.32元;2.地球管业公司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46246.3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的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532.98元;2.一审诉讼费用由地球管业公司承担。
地球管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巴顿菲尔公司向地球管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46239.32元;2.巴顿菲尔公司赔偿原材料消耗、能耗、人工费损失300000元(报废产品100吨,原材料消耗、能耗、人工费损失按照每吨3000元计算)、以及预付款的利息损失182162.50元(预付款2802500元,延期交货13个月,按照年息6%计算);3.一审诉讼费用由巴顿菲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6日,巴顿菲尔公司与地球管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巴顿菲尔公司向地球管业公司出售PE160及PE250管材挤出生产线各1条,合同总金额2950000元(含17%增值税),产品规格在附录一中约定,本合同项下产品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以及双方在附录二中所约定的技术标准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定货生产,自巴顿菲尔公司收到地球管业公司预付款之日起PE160管材挤出生产线4.5-5个月内交货,PE250管材挤出生产线110天内交货,交货方式为巴顿菲尔公司送货,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货到浙江省富阳区新厂,地球管业公司在货物到达地球管业公司合同地址后2天内应对货物包装进行检验,如发现有运输过程造成的损坏,必须于当天以书面形式向巴顿菲尔公司提出,否则巴顿菲尔公司不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负责;付款方式:30%的合同价款即88500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地球管业公司将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汇入巴顿菲尔公司银行,如地球管业公司未依约将上述预付款全额汇入巴顿菲尔公司银行的,巴顿菲尔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巴顿菲尔公司其他损失的,地球管业公司应足额赔偿,65%的合同价款即1917500元,地球管业公司在巴顿菲尔公司发送本合同项下产品前一次性付清合同价款的65%,5%的合同价款即147500元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6个月内由地球管业公司一次性付给巴顿菲尔公司,在设备到达地球管业公司之日起15日内,地球管业公司必须对设备进行调试验收,如地球管业公司未在此期间内开始调试的,视为设备已经验收合格;本合同项下产品按国家、行业及合同约定的相关产品技术标准验收,地球管业公司应于收货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否则视为产品符合验收标准;地球管业公司收到货物10日内,巴顿菲尔公司派1名服务工程师到地球管业公司处指导安装及调试设备,调试时间为每条线3至5天,调试期间巴顿菲尔公司工程师在地球管业公司当地的食宿费用由巴顿菲尔公司承担,地球管业公司可以派员工到巴顿菲尔公司处参加培训,所有交通费用由地球管业公司自行承担,设备的调试所用的原料牌号及供应商均在附录2中选取,如设备调试需要延长时间,则巴顿菲尔公司人员费用由地球管业公司负责;质量保修期12个月,从签署验收确认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最长不超过货物出厂后14个月,地球管业公司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质量问题之后,应毫不拖延地立即通知巴顿菲尔公司,在质保期内因巴顿菲尔公司制造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巴顿菲尔公司免费提供包修或包换售后服务,非巴顿菲尔公司制造原因引起的故障,可由巴顿菲尔公司排除或修理,但所发生的费用由地球管业公司负责,巴顿菲尔公司将不承担地球管业公司一下经济损失,例如生产损失、收入/利润损失、任何合同的丧失/解除/终止、或者地球管业公司遭受的任何其他形式的间接或者从属的损失;在巴顿菲尔公司收到所有合同价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巴顿菲尔公司所有,在巴顿菲尔公司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期间,地球管业公司仍将承担费用保护货物免遭损失,地球管业公司无权出售、出租或转让全部或部分货物,也不应采取任何损坏或者危及巴顿菲尔公司所有权的措施;地球管业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巴顿菲尔公司支付合同价款,若地球管业公司未依约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3%向巴顿菲尔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4个月的,巴顿菲尔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地球管业公司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巴顿菲尔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地球管业公司供货,若巴顿菲尔公司不能依约交货,每逾期1周按未交货部分货值的0.5%向地球管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总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若逾期超过4个月的,地球管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巴顿菲尔公司需要双倍返还未交货部分设备的预付款。
2018年6月29日,巴顿菲尔公司与地球管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6%,由税率调整引起的合同总价应由原来的2950000元调整为2924786.32元。
2018年7月3日、7月26日,巴顿菲尔公司向地球管业公司开具2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均为16%,发票金额合共2924786.32元。
2018年8月15日,巴顿菲尔公司与地球管业公司签署《验收报告》,确认对PE160及PE250管材挤出生产线,经双方共同对上述机器进行外观检验,机械及电气功能检测以及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运转,确认上述机器外观良好,机械及电气功能正常,在正常生产条件运转下所有技术性能同合同规定相符,经双方确认上述机器已通过验收。
巴顿菲尔公司遂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巴顿菲尔公司与地球管业公司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2018年8月27日9:35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给水管生产监控记录表》图片;巴顿菲尔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好的,我先和公司沟通一下”;2018年8月28日9:44巴顿菲尔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廖工明后天去”;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好的,谢谢”;2018年8月31日14:22巴顿菲尔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李总,等一下取完样我就先走了,后续我们会跟进”;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好的”“廖工在这里就可以了”;2018年9月6日13:16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打压情况汇总》;巴顿菲尔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收到”“17和16号线对应那条线?”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17-160线,16-250线”;2018年9月7日16:34巴顿菲尔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你好李总,廖工后天过去”“哪条线上生产的”;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160”;巴顿菲尔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等廖工明天过来让他看看”;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好的”“现在这几天停用了”;2018年9月9日9:26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3490燃气管道专用料生产,90小时破”;巴顿菲尔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我知道了,廖工过来,一定要把问题解决”;2018年10月7日13:22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DN25,壁厚2.3,给水管,041原料,95小时破”“工艺按白总要求设定”“现公司已停止该几台生产,要求跟换主机”;2018年10月7日16:15巴顿菲尔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我明天一早和公司商量一下”;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好的,尽快回复!”2018年10月9日13:03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李总:我们的事有商量结果吗?”2018年10月15日8:56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李总,我们的事贵公司怎么回复,上次我和白总也联系了,他说要和你商量”“希望尽快回复一下,我们已经停机了……”2018年10月22日9:51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李总,胡总不同意只换螺杆,必须更换主机部分。否则公司不能继续生产!急盼回复!”2018年11月24日10:30巴顿菲尔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李总,你们试的数据请发给我”;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好的”,并发送《巴顿模头温度数据》;2018年12月14日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现在我们用联塑的机头生产”;2019年10月9日15:39地球管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李总:两条线的机头模具均已寄出,请注意查收。谢谢!”
2019年1月2日,地球管业公司向巴顿菲尔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尽快解决新购设备相关问题的函》,内容为本公司与贵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2份设备买卖合同,产品名称分别为PE75-250、PE20-160管材挤出生产线各1条,根据实际运行状况,发现两台设备机头模体温度均与设定温度不符,如设定为195摄氏度,实际值达到220摄氏度以上,生产工艺不稳定,造成所生产管材恒温打压试验不合格,经与贵司销售员多次反应,但始终未给予回复解决,我司已于2018年11月起对两机停用,要求贵司尽早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产品恒温打压试验指标合格,我司要求更换主机及机头部分,并赔偿相应损失,请在本月10号前给予回复为盼。
2019年1月8日,巴顿菲尔公司向地球管业公司发出《关于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要求尽快解决新购设备相关问题的复函》,内容为贵司来函已收悉,来函中关于PE160及PE250管材挤出生产线,我司分别在2018年7月份和8月份完成了设备的调试工作,贵司于2018年8月底通知我司使用上述设备生产的产品存在打压试验不合格的情况后,我司已立即安排了售后服务工程师到现场协助分析原因,并共同进行了试机调试,根据贵司回复,2018年9月12日的试机结果显示,使用北欧化工HE3490LS,批号1318047的原料所生产的产品在打压试验中是合格的,由此,我司认为设备不存在设计缺陷后质量问题,贵司在此之前检测的打压试验不合格的情况,经我司分析,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原料熔温太高,2.截取测试样品的时间太早,在刚开机不久的时候可能会有部分未塑化完全的颗粒存在,3.测试过程/仪器未完全按照国标进行。
2019年3月4日,地球管业公司向巴顿菲尔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更换挤出机机头的复函》,内容为贵司2019年1月8日复函已收悉,关于贵司分析意见不能完全认同,由于机台生产的产品始终存在打压不合格的现象,给公司造成较大质量隐患,至今机台处于停机状态,今再次提出以下要求:1.我司分析认为机头结构或设计缺陷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要求更换两条生产线所配置的螺拦式机头,建议与我司原购买的PE110-400机头设计一致,2.请贵司考虑我司6个月来必要的停产和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9年3月25日,巴顿菲尔公司向地球管业公司发出《关于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要求更换挤出机机头的复函》,内容为贵司来函已收悉,对于贵司提出的PE160及PE250管材挤出生产线的模头结构或设计有缺陷,我司不能认同,此订单所销售的模头,是由我司德国巴顿菲尔辛辛那提总公司设计,并且在国内市场销售多年的产品,已经得到了市场众多客户的认可和接受,另一方面,我司尊重贵司领导要求更换为IRIS系列模头的意见,本着双方长期友好合作的态度。我司可安排准备IRIS16和IRIS25两款螺旋式模头及相应的附件给贵司更换,所需货期约为2.5-3个月,贵司需确保原订单模头及附件保存完好,在新模头到货后退回给我司。
2019年12月17日,地球管业公司向巴顿菲尔公司发出《关于回复即在试用期间要求赔付相应损失费用的说明函》,内容为贵司12月2日所发关于我司的《企业对账函》已收悉,所述内容与合同履行一致无疑,但我司有如下事项说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因机台模头质量原因导致我司生产产品耐压试验不通过,出现多个批次报废,也有多个批次产品召回事件,给公司品牌带来不良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我司第一时间进行电话反馈,贵司虽多次来现场查因,但迟迟没有处理意见,于是我司重新购买联塑机头进行试生产,通过试验正常后,向贵司提出更换机头的意见,直至今年9月两台设备在更换模头后才得以正常生产,耐压试验合格,我司实际经济损失大大超出了合同所欠款项,包括材料损失费、模头购买费、停机损失费、品牌形象损失费等等,鉴于此,要求贵司给予补偿经济损失695000元,费用清单:1.材料、能耗、人工损失费按100吨产品报废返工,每吨3000元计算为300000元,2.75-250模头购买75000元,3.停机损失费按已付金额2800000元的银行利息计(年息6%),停机使用12个月,共170000元,4.质量损失费150000元。
一审诉讼过程中,巴顿菲尔公司与地球管业公司双方确认合同总金额2924786.32元,地球管业公司已付款2778540元,案涉设备交付时间在2018年7月,2019年9月巴顿菲尔公司为地球管业公司把案涉设备上的模头更换为旧款的模头,更换下来的2个模头已归还给巴顿菲尔公司,更换模头后没有出现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案中,地球管业公司主张巴顿菲尔公司供应的设备模头与主体不匹配导致质量问题,巴顿菲尔公司主张其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地球管业公司在收货后向巴顿菲尔公司提出质量异议,虽然在后续处理过程中,双方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意见不一致,但双方已协商一致更换了案涉设备的模头且更换下来的模头已退还给巴顿菲尔公司,双方在诉讼中均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从地球管业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后,巴顿菲尔公司派人进行了处理,双方协商、处理经过及更换模头后没有再提出质量问题来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性明显高于没有质量问题的可能性,故一审法院确认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地球管业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后,巴顿菲尔公司按地球管业公司的要求更换了模头,双方没有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地球管业公司在诉讼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处理方案导致设备价值降低,其在答辩中提出减少价款理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案涉合同总金额2924786.32元,地球管业公司已付款2778540元,尚欠货款146246.32元未付,巴顿菲尔公司请求地球管业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46246.32元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巴顿菲尔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属巴顿菲尔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形,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地球管业公司迟延付款并无违约故意,巴顿菲尔公司请求地球管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销售合同》约定巴顿菲尔公司逾期交货,每逾期1周按未交货部分货值的5‰支付违约金,总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巴顿菲尔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应视为巴顿菲尔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截至更换模头时止逾期交货已超过50周,地球管业公司反诉请求巴顿菲尔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146239.32元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地球管业公司以其在交货前已经支付货款2778540元,至巴顿菲尔公司于2019年9月更换模头,迟延交货13个月为由,请求巴顿菲尔公司支付预付款利息,从地球管业公司主张的理由来看,该预付款利息损失与上述逾期交货违约金属同一性质,在合同已经约定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情况下,地球管业公司又主张预付款利息损失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地球管业公司请求巴顿菲尔公司赔偿原材料消耗、能耗、人工费损失300000元,但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因巴顿菲尔公司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超过约定违约金的金额,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地球管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巴顿菲尔公司支付货款146246.32元;二、巴顿菲尔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地球管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46239.32元;三、驳回巴顿菲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地球管业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635.59元,财产保全费1353.90元,合共4989.49元,由巴顿菲尔公司负担614.28元,地球管业公司4375.21元。反诉受理费5042.01元,财产保全费3660元,合共8702.01元,由地球管业公司负担6676.91元,巴顿菲尔公司负担2025.1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关于涉案涉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地球管业公司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间内多次提出质量异议,巴顿菲尔公司虽对引发原因不认同,但认可“产品打压试验不合格”的结果。结合地球管业公司试用联塑机头和更换后的模头进行生产未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事实,在巴顿菲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产品打压试验不合格”非设备原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具有高度可能性,并以此认定该事实存在,并无明显不当。巴顿菲尔公司辩称原模头Helix160和Helix250系根据地球管业公司特别指定提供,但未能举证证明。且因涉案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即便该抗辩意见属实,亦无法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
关于违约金。巴顿菲尔公司虽未逾期交货,但因其交付的设备不能正常生产,给地球管业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一审法院参照逾期交货的约定确定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当。因涉案设备并非可分批交付的货物,部分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将导致整个设备无法使用,巴顿菲尔公司上诉称以模头的货值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巴顿菲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5.45元,由上诉人佛山巴顿菲尔辛辛那提塑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凯原
审判员 尹宇飞
审判员 梁亦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