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民初404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好克医疗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深圳市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冈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好克医疗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克公司)、深圳市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装修装饰工程款人民币64613元及利息(以64613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2019年9月28日,好克公司与广建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好克公司的厂房办公室装修工程发包给广建公司,合同价款为1289652.49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3日内支付515861元;工程形象过80%,7日内支付386895.75元;竣工验收7日内支付257930.5元;预留保证金128965.25元,保质期6个月后全额支付。之后双方又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装修增项工程合同,合同总价350067.51元。两份合同中均约定广建公司委派***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负责人。
广建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全权处理涉案装修工程所有事宜,对***所签署的文件,广建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为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22日。
***将涉案装修工程的木工部分分包给原告。2020年1月5日和6日,原告和被告二的股东***进行对账,共同确认涉案项目木工装修部分工程款为118948元。2020年5月2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发送对账情况,载明剩余应付64613元,2020年6月12日,原告问“那里还没结账吗”,***说“还没,应该下周”。之后,原告多次向***催要剩余款项。
经本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函,确认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对方主体为***。
另查明,好克公司已付清广建公司涉案装修工程款。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广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已证明与广建公司进行了结算,***确认尚欠原告装修款64613元。***作为广建公司的受托人,在涉案工程中系代表广建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为广建公司。且原告系与广建公司的股东进行结算,故原告诉请广建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装修款64613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立案之日2021年3月17日开始计算。原告诉请***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好克公司作为发包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向广建公司付清全款,原告诉请好克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646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461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8元,由被告深圳市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7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0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嘉 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罗秋绮(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