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南京扬子动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六商初字第1015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南京杨子动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