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一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一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9执15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州一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一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一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一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18]25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一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一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履行支付6600.64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18]259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18]25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