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84号
申请人:胡洪斌,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梓兼,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易兰英,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黄**,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湖南达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路以南、向阳路以西新长海中心3栋A座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355629XB。
法定代表人:汪洁。
申请人胡洪斌与被申请人易兰英、黄**、湖南达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易兰英、黄**、湖南达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9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430116300000000071)为申请人胡洪斌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洪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易兰英、黄**、湖南达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9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王小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毛 盾